作為商標,擁有商標專用權。其他中小企業(yè)要使用這個商標,需要取得商標許可,否則就是商標侵權。所以
并發(fā)做合適嗎?
商標許可合同備案的,不會對許可合同的效力產(chǎn)生負面影響,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必要性是第三人要誠信。因此,商標許可合同的效力前提與有限公司的注銷程序相同。一般來說,商標許可合同在兩國原告表示完全一致,且方式和細節(jié)均有權不違反立法的強制性明文規(guī)定后才有效。但商標許可合同未向商標局備案的,不一定是針對善意第三人的,即備案的,兩個許可國的原告均不得主張商標許可對善意第三人的效力。
已經(jīng)備案的商標許可合同是不是幾乎無效?其實不然,商標許可合同頒布后,被許可人作為被許可人享有撤銷商標有限公司的程序性權利,被許可人享有對抗第三人的基本權利。比如甲方是許可人,乙方是被許可人。兩國簽訂的商標許可合同應當備案,但丙方禁止擅自使用該商標。此時,被許可人作為商標無權主張其權利。
綜上所述,商標許可合同不必提交商標局備案,備案者不是商標許可合同的發(fā)布者。未備案的,合同有權生效,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。商標局備案的商標許可合同更能保護被許可人的權益。
商標許可備案很重要。使用他人商標或者自己的商標供他人使用的,需要取得商標使用許可。取得商標許可后,商標的產(chǎn)權不受影響,但商標可以合理合法使用。